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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阻力重重

    

  司法独立”在国际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管辖权、资源优先权是其基础。然而现实的制度体系却使独立行使审判、检查权难以得到保障。原因是多方面,主要在于历史、政治观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经济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健全的法制对于经济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这跟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颇有相通之处。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  人事制度

 

一、何为司法独立

198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司法独立原则》(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jusdiciary )、1983年第一届世界司法独立大会上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Universal decalaration on the independence of justice),国际上对司法独立认定有明确、具体标准,简而言之:有关各方都必须承认并严格保证法院和法官的自主性和管辖权,法院内部人事权应由法院享有,最优先为法院以及司法机关提供、分配充足的资源。笼统的概括就是:一个在形式、实质上都做到公正、高效、独立、健全的司法体制。

二、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

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领域出现的问题愈发明显和突出,面对新的形势,党内高层反复强调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党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仔细品读之下你会发现“司法独立”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天壤之别。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可谓叹为观止。作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的外商投资早已成为考核、评价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有见于外商在华投资额度越来越大,盲目的主观主义就在许多人心中产生:中国巨大的市场让每个外商都垂涎欲滴,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虽然法制软环境不让人那么满意,但权衡利弊、再三考虑之后,还是会选择把资金投到中国。美国索格尔集团主席凯文·奈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美国企业准备到中国投资而向我们咨询时,我们给他们的意见是,中国的法制不健全是你们必须要考虑的因素。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可能让你们赚不到钱。正是由于此,外商的投资焦点正逐渐从中国转移到亚洲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可以说,法制的不健全已经使得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甚至已经威胁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命脉。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党内高层才多次提到推进司法改革。学界和实践工作者也从不同角度为司法独立摇旗呐喊、献计献策。实际上,司法独立司法改革不可等量齐观。司法独立源于18世纪前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游历欧洲各国,深入研习各国宪法和议会制度,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以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平衡保证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作为三权分立理论第一个实例——美国,国力的强盛和以权力制衡原理为基础的司法密切相关。反观中国的司法改革,前面已经谈到党中央提出司法改革是出于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强化各级公务人员管理以及迫于加入WTO以后各成员国和外商投资的压力所作的不涉及核心问题的浅程度改良。这种改良附加了许多大前提:加强党的领导、在各级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下。诚然,主观愿望和目标是积极的。但背景、条件、目的、性质迥异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所取得的效果自然无法相提并论。当真正涉及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时,会发现阻力太大。    

三、司法独立“阻”哪里

阻在历史:大致翻看中国历史,尤其在读到中国近代史这一阶段时会发现:在工业还处于启蒙阶段的中国近代来说,农业仍然是经济生产的唯一支柱。这也就直接决定了在当时的中国社会起主导作用的是以地主为核心的官僚、军阀、垄断资产阶级。查阅中国近代人口资料:清政府于1909年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推算当时人口约3.7亿,到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中国人口总数约为5.7亿,其中农村人口占总数86.7%(1)。不论以袁士凯为代表的旧军阀还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新军阀都无法脱离封建帝王本性,蒋介石无疑是代表四大家族为首的大地主、垄断资产阶级代言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反抗的也正是这种独裁和专制。有碍于农民在无产阶级中所占比例、地位以及经济生产方式、政治形势,这场革命实质上演变为一场农民革命运动,当时还处于襁褓时期的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自始自终都没有独立登上历史舞台,更不要说以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资产阶级性质民主共和国。知识的匮乏、政治的需要使得无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之后没有选择美国式的政治体制而采用了苏联的人民民主专政模式,不能不说这是打江山,坐江山传统观念所驱动之,无产阶级在社会变革中有其鲜明的特点,他们认为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取代旧政权就可以消除所有的剥削,而忽略了再好的党也是由人组织的,再好的党也需要制度上的制约和监督这一亘古不变的定理。建国后,为满足稳定政权的需要,司法仅仅沦为打击犯罪、反革命势力的有力武器。文革中,司法更被滥用成为打击“阶级敌人”的有力工具。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之后,按照传统逻辑得到的启迪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规范之是防止国家再次出现动荡的良药。谁曾想这恰恰又与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原理南辕北辙、背道而驰。

 国体政体、政治习惯已经形成,面对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小打小闹的改良起不了作用,大刀阔斧的改革又伤筋动骨且风险很大,推翻一切重新再来更是不切实际。这是政治改革面临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矛盾。

 人事制度历来都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官包括院长等重要职务任免权掌握在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手中。特别应当注意人大常委会。按照我国政治惯例,人大常委会主任为地方党委会重要成员,在组织关系上直接受党委书记领导并服从党委会决议。这使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相互关系微妙复杂。同时,法院院长以下其他审判员的提名权又掌握在院长手中。法院这一人事制度的设计事实上造成一种简单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人事结构:即审判员服从院长及其领导下的审委会的领导、法院院长受人大主任及其领导下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党委则处于居中“指导、协调”的核心地位。针对类似的漏洞,社会各界也就人事制度改革提出过许多改革意见,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人”,这正是司法独立的第二个阻力。

 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正在进行时的国家,主导国家事务的“人”尤其是党和军队的领导人就成了改革的关键。49年建国至今,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基本都是军事和工程技术领域出身,有正统政治、法学、经济学教育背景的是凤毛麟角。因此“法意识”的缺失是必然的。以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为例,具有马克思主义新思维的他对市场经济的见解独到的确令后世称道。但翻开《邓小平文选》不难发现:《邓小平文选》全三卷仅有的一篇涉及“法”的文章还是阐述如何以“法”惩治犯罪,并未涉及法理等深层次内容。可见,相对于经济的创新认识程度,邓小平对“法”的理解仍然只停留在“以法治乱”的水平。在这样的观念领导下的中国,司法地位低下遍顺理成章、不足为奇。但真正令人担忧的不在于此,而在于人们看不到这一局面改观的希望,纵观当今在中国政坛崭露头角的“新人”中,正统法律出身的十分稀有,80年代中期以后的新人又未成气候。2000年之后的法学后生竟面临无人问津的严峻就业形势。随着就业人口高峰的逐渐来临,这一形势将更加恶化。另外,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水平仍参差不齐;法学毕业生多数充斥到司法机关工作岗位而罕有投身“相对更加重要”的党政事业中,笔者认为在国家权力上层没有“法”的代言人为其说话是司法地位低下的关节要点。种种现实导致司法以及相关其他各项事业正陷入一个非奇迹不能转圜的恶性循环之中。另一个方面也可以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当前的政治大环境和党内组织原则更容易催生拥有工商、管理、工程技术尤其是有尖端科技背景的党政领导人而不是受过西方“法的思想”洗礼的政治家。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趋势仍将延续。这种延续也意味着司法仍然只能处于实际的从属、附庸地位。

另外,“司法腐败,独立不合时宜”可以被“既得利益者”(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并从不健全的体制中获得利益且主观上希望维持现状的人)当作遏制司法独立的借口。

综上所述,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法制建设阻力重重,实现的难度极大。

 

参考文献

[1]  转引自吴传钧《中国经济地理》[M]

[2]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以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为参照》[J] 作者:李昌林,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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